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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监督程序中对裁定提起再审
审监庭审判员 张锦花
作者:张锦花  发布时间:2013-12-10 15:56:47 打印 字号: | |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进行再审比较多见,而对于生效裁定书进行再审实属罕见。众所周知,民事判决是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民事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对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而民事裁定是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判决与调解均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已解决,是对实体权利与义务进行处理。而裁定是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的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进行了规定,有12 种情况,从裁定的适用范围也可以看出,裁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 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可以重新起诉。同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 条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针对裁定提起再审应该是上述两种情况。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民诉法对当事人的诉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但针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再审如何审理,民诉法未作规定。下面,笔者通过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简要案情:农民工甲跟随乙到其承包的工地劳动,乙为其出具工资结算表一张和证明一份,欠原告工资××元。原告立案后,因被告的名字有差错,且外出打工,经多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原告又不愿到被告工地进行指认,我院认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裁定书生效后,原告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院调取证明原告主体身份的新证据后,建议我院进行再审。我院经调查并进一步核实新证据,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认定结果,决定提起再审。问题是,再审程序是针对程序审理还是针对全案审理,出现分歧。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若本案原告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也是对裁定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5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 条对上诉裁定如何审理及期限进行了规定,而且,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也对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有规范格式,经过二审审理,若认为原裁定正确,用裁定维持原裁定;若认为原裁定错误,用裁定撤销原裁定。对实体上的处理只能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而不能对实体进行一并处理。上诉与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救济权利,针对未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针对已生效的裁判只能进行申诉,虽然救济渠道不同,但法理是相通的。本案当事人到检察院进行申诉,由检察院建议我院进行再审,对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理虽然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二审程序的审理进行,也只能是针对已生效的裁定进行,而不能对实体一并处理。应先对程序进行审理,用裁定撤销原裁定,先将案件从主体上进行纠正,然后再进行实体审理,作出初审判决,而非再审判决。
责任编辑: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