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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几点思考
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张立新
作者:张立新  发布时间:2013-12-11 10:14:31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举证时限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案件被驳回起诉而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的现象,当事人怨声哀道。有些案件甚至还造成了当事人上访。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法官释明不清,更主要的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低下。我们的做法是只要当事人在开庭时所能举的证据都进行质证,只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予以采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实现。而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训诫、罚款”则更是公权对私权利的干涉,却有不妥。

  二、关于证人证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出示证人证言多见,证人出庭作证少见,究其原因:1、人们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普遍不高;2、怕当事人报复,连累自己;3、事不关己,不愿作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4、老好人思想,哪方都不想惹;5、敢于站出来伸张正义的人少。所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很难。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以证人未出庭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做法似有不妥,但对证人证言作伪证的现象却很少处罚。所以,在审理案件中对作伪证者一定要处罚,起到威慑作用。

  三、关于证据分配问题。法官一定要把握好对当事人的证据分配,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所诉事实就应当由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诉事实,而提出反驳的事实就应当由被告举证。但在证据分配上法官一定要分配合理。
责任编辑: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