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法信访问题愈来愈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成为寄生在法院正常审判机理上的“顽疾”。对此,各级法院不可谓不重视,许多法院都把信访问题作为“一把手”工程,紧紧抓在手上,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化解措施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和探索。河南有些法院甚至设立信访专员进党组,专职专人处理信访案件;有些法院则设立专职信访部门,提规格,增人员。各种举措都在尝试,但法院的涉法信访案件却仍然居高不下、层出不穷。这样的现状,让我们困惑不已,信访问题似乎已经成为一道无解的难题。
关于信访这一群体有什么特殊性,为什么大多数人通过法院审理,能够服判息诉,而有少部分人却面对一审、终审、再审、甚至再一审、再终审、再再审,却仍然不服,顽固的坚持自己心目中的“正义”,从而走上信访的不归路呢?分析他们的人格,从心理层面对其观察,进而把脉,探索对症下药的办法,也可以从另一个视角帮助信访案件的化解。
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独特而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上访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通过接触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和信访当事人,我对他们的人格特征和类型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对此进行分析和归类,期望能对我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参考,对我们的化解工作启发一些思路。
一、因案致贫型
上访人某女,50多岁。2002年6月,长治人张某和其雇佣的司机驾驶一辆东风皮卡,在国道上将行人郑某撞死,郑某系该女丈夫。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应赔偿5万多元。张某系外地人,该案委托长治县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妻子有精神病,两个儿子未成年,执行能力有限,在执行了7350元及车辆变价款3200元后,张某再无能力执行。而该女丈夫郑某亦是家里唯一的全劳动力,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其死亡后,全家人的收入受到了严重影响。该女以案件未执行为由,多次赴省到京上访。
该案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为了确实化解矛盾,争取了上级有关救助基金,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该女仍不息诉,要求给利息,并提出申诉请求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上级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其申诉。但矛盾并未就此化解,上访人因生活所迫,继续其长期上访道路。其上访材料中提出:上有两个老人,下有三个未成年子女,我养不活他们,政府如不解决,最后只能是把五口棺材抬到政府。
二、生活无着型
上访某男,48岁,小时因病落下残疾,上世纪70年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其轻伤,法院已经判决并执行。但该男长期以判决不公为由上访。特别是节日前夕,上访次数更勤,当地政府通过了解,其主要原因为身有残疾,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对法院的判决其内心也没有什么意见,只是作为一个上访的借口,但当法院找到其让息诉时,他却说:我也知道法院判决问题不大,但息诉保证书我不能写,写了,政府就不管我了。
三、工伤致残型
上访人某男,50岁。该男在某煤矿于2000年打工时受伤致残,经该煤矿当时一次性处理,其签下协议,领取补偿款后返回原籍。2005年后,其又返回,并坚持起诉,但该煤矿已于2005年12月政策性关闭。法院一审调解后,经协商,由该煤矿的开办单位村委会承担了赔偿责任,执行款也于2006年8月执行到位,该男送锦旗致谢。但事隔多年后,该男又以赔偿款太少上访。
四、倚老卖老型
上访人某男,78岁。2001年因与邻居打架,法院以刑事自诉立案审理,一审判决其赔偿邻居损失7000余元。案件经过两审,判决生效。但作为被执行人的该男却分文未执行,却以自己不应当败诉为由长期上访。后该案经省高院申诉审查,驳回其申诉。但其仍不服,该男经常以闯门禁,闯会议室,骂领导、骂所有对其劝解的工作人员,赖在办公室不走等方式上访,口头禅就是我这么大岁数了,谁敢把我怎么样。
一次闯市政府,武警对其阻拦,其立刻倒地,声称武警打人。因其缠访闹访不止,辖区政府多年来给予了其2万多元的生活救济,并协调安排了其一个子女就业,但其仍然不满足,至今仍奔赴在上访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