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以往各地法院判法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我院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判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厦门培训之后,我院充分认识到现行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具体规定,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外,赔偿范围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就应该严格执行;其次对附带民事诉讼尽量做调解工作,只要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于那些调解未果的案件,在判决时严格执行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坚决不搞所谓的突破。
从执行解释规定的情况来看,起到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一方面降低了部分案件的调解难度。调解时给双方当事人讲清相关法律规定后,部分被害人比较能够接受,降低了其期待和“要价”,为获得超出判决数额较多的赔偿,更容易达成赔偿协议;另一方面只有少数案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判决,此种情况下则较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了“空判”现象的发生。总体来看,起到了一些实际效果。本文章拟从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判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造成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明确列为赔偿项目,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而如果将二者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但等多部法律均从实体权利上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途径从诉讼程序上加以否定,导致判决时只能引用程序法,而无实体法可以援引。
(二)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划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因法理依据的缺乏,不仅效果难以持久,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公平与正义”的整体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其他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而不是实践效果,即使获得了一些所谓的实践效果,其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难以取得法学界、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其次,那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心情极端悲痛,而且感觉“死了白死、残了白残”,必然迁怒于人民法院,缠诉信访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关于部分案件执行不了导致的“空判”问题,普通的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应赔偿多少便判决赔偿多少,与赔偿能力、能否执行并无直接联系。而且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是变化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刑期较短的被告人。判决全部足额赔偿不必然能实现,但以无赔偿能力为由少判或不判,则必然会使被害人得不到全部赔偿。判决赔偿至少是对被害人合法诉讼请求的保护,执行不了比根本不判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附带民事判决如同普通民事判决一样,不能全部得到执行本是正常的,对于那些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案件足额判决后得不到执行,法院和法官固然可能遭受责难和其他压力,但少判甚至不判,从根本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寻求其他救济渠道的机会,与前者相比更有可能激化矛盾,并把一些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揽到法院来。
二、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建议
(一)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要加大调解的力度,充分利用审理期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判决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的诉讼风险,从而增强其接受调解的积极性;给被告人或者亲属讲解如积极赔偿,在附带民事方面与原告达成和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增强其赔偿或代为赔偿的积极性,争取做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二)判决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任何不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判决,也将是一种不切实际、一纸空文的判决,到头来不仅无法执行,还将影响法院形象。因此,审判实践中可以充分运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计算赔偿金额、运用证据规则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做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较为适当的判决。
(三)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
对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伊始,司法机关便应着手调查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开列清单,将调查的结果随案移送,以防止犯罪人及其家属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
由国家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因执行不到位造成无力医治或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要加大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