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对杨建华、杨志华欠款121400元进行执行,杨建华、杨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二人下落不明。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查找杨建华、杨志华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1、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并使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按实际执行到金额的5%,给予奖励金。
2、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