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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赡养难题终化解!法治保障老有所养,多元调解弥合感情!
作者:郭静雅  发布时间:2023-11-08 10:14:14 打印 字号: | |

  兄姐弟三人涕泪交集,泣不成声。此场景正是七旬老母亲赡养纠纷一案成功调处的现场。就在一小时前,三人还针锋相对,僵持不下,向工作人员诉说不满。


久病卧床  赡养纠纷




  李老太一家的生活原本宁静而和谐,虽丈夫年仅半百就匆匆离世,但膝下的两子一女各有各的生活,彼此关系融洽。直至2021年后半年,因积劳成疾、诸病缠身,李老太双腿无法行走,不得不长期卧病在床由子女照料,至此母子四家之间的平静被打破。


  在村委的说和下,兄姐弟三人以十日为期轮流照顾母亲李老太。然而好景不长,期间三家之间多次发生争执,直至今年7月份,因言语不和及利益分配不均,长子与次女之间彻底决裂,均不愿再照顾母亲。为此,李老太一直居住在幼子家中。母亲为减少纷争、方便子女,自愿前往养老院居住,可住养老院的费用来源却成了难题。


联动调解 合力解纷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增大,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多元解纷大格局的背景下,此案极具典型意义。


  基于此案情况,川底法庭田法官邀请检察院共同参与化解矛盾,在市检察院李晓波检察长亲自接待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为帮助老人实现获得生活费、医药费和生活照料的诉求,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同时,川底法庭也委派了泽州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只是‘家务事’,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前期多次协商无果,11月7日上午,田法官再次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


仅2小时  达成和解


  针对三人之间的症结所在,也为避免情绪激化,田法官对长子与次女和幼子分别开展调解工作。待三人情绪缓和后,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引导他们细算三笔账:经济账、时间账、亲情账。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当事人深感矛盾本是鸡毛蒜皮、家长里短的小事,却因缺少沟通的平台和机会,导致委屈不断累积,误会持续加深,矛盾纠纷一再扩大,造成七旬过半的老母亲无法得到悉心照料,而今对簿公堂的结果。在亲情与法律的感召下,子女三人终于解开心结,握手言和,甚至在当面感谢各位工作人员时泪洒现场,一度失声。


法官在线 以案释法



  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子女对待年事已高的父母,应当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上照顾、在精神上慰藉。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应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患病的老年人,更应承担医疗费用和提供护理。本案中,76岁高龄的李老太身患多重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案结之后,生活还在继续。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尊严感和幸福感,两代人之间的孺慕和亲缘,都值得关注。我院将继续关注李老太的生活状况和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切实通过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回应群众关切,让李老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让良好家风得以回归和传承。



后记|基层治理 任重道远


  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院坚持以提升、深化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泽州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持续打造“和事佬”调解工作室,汇聚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力量资源,推动预防纠纷“第一道防线”与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有效衔接;同时,实现“当天签调解协议,当天司法确认,当天领取裁定”,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的多元解纷渠道,不断推动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以营造“温暖小家”、构建“和谐大家”为目标,努力构建家事纠纷前端预防、实质化解、长效治理的新“枫景”,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