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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让农民工不再“忧酬”
作者:邹亚楠  发布时间:2024-04-04 10:46: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4月3日下午,泽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单位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及焦作市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和晋城市如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承揽泽州县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外墙保温工程。

  同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雇佣40余名工人进入该项目工地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施工开始前,焦作市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出,由被告人张某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施工过程中,晋城市如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及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工人工资)累计942万元,张某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7月下旬工程结束,张某及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拖欠40余名工人162万余元工资未支付。工人多次讨要,均被张某以晋城市如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人们索要工资未果,遂聚集上访,并发生围堵某河集团、某村项目部大门及到工地楼顶欲跳楼等过激行为。

  2023年8月11日,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送达至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此时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尚有资金25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仍以晋城市如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为由,在指令整改期限内拒不支付。并于2023年9月份分五次将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50万元资金转至其个人账户。直至案发,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仍拖欠黑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162222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将1622226元交至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


  当庭宣判



  被告单位山西博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劳动报酬是广大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了社会道德,降低了劳动者家庭的幸福指数,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利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也是促推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马颖